高低溫循環試驗箱標準中間檢測及參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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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6-04
在高低溫循環試驗箱的試驗過程中,必須進行中間檢查,在條件試驗期間,可要求試驗樣品的電氣性能和機械性能均符合相關標準,且不允許將試驗樣品移出工作區進行測量,如要求中間檢測應明確說明該測試項目以及在條件試驗的哪個階段進行測量。
當1-2h恢復處理后,相關標準規定應在大氣條件下恢復,如需在恢復控制的條件下恢復,可將試樣移至另一高低溫循環試驗箱內進行,轉移試樣的時間應盡可能短,如相關標準未作規定,一般不得超過10min,也可將試樣留在原路試驗設備內進行恢復,此時,應將試樣工作空間的相對濕度在0.5h內降至±3%,然后在0.5h內將試樣降至室溫,容差為±2℃,恢復時間應從恢復條件時算起,對試樣進行熱試時間應足夠長,使試樣達到溫度穩定,有關標準應在1-2h內將試樣表面的潮氣恢復到試樣。
按照相關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對試樣的外觀進行檢驗,電氣性能和機械性能檢驗,檢驗應在恢復階段結束后立即進行,相對濕度先檢驗參數,如無其他要求,30min內可完成所有參數的檢驗。
附加:高低溫循環試驗箱在參考標準時應規定的細則:嚴酷等級、初始測試、條件測試期間樣品的狀態、對試樣架或支撐物的要求、降溫階段的相對濕度下限、中間測試、復原條件、消除表面潮氣的措施、再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