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低溫循環試驗機原始檢驗與實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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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07-29
高低溫循環試驗機的檢驗應按相關規范規定對實驗試品開展外型查驗及電氣設備物理性能的檢驗,實驗試品應不在包裝、不接電源、提前準備應用情況或規范中要求的其他情況開展實驗,標準實驗剛開始時,實驗試品的溫度應是實驗室溫度,在超低溫和高溫下的實驗時間,在于實驗試品的熱導率,實驗時間為3、2、1H,30min10min由相關標準,或相關規范未要求實驗時間時,則為3h。(注:10min的實驗時間適用小實驗試品,此外以便考慮高低溫試驗箱規范制訂規定,應考慮到實驗試品的熱穩態值和目前環境試驗箱的技術性特性。)
超低溫箱里的溫實驗應在規范設置下維持要求時間,實驗試品從超低溫箱中取下并遷移到高溫箱中,變換時間包含從一個取下和放進另一個箱的時間,及其在實驗室工作溫度下間斷的時間。
在實驗開展了要求時間后,若不可以馬上剛開始從超低溫到高溫或從高溫到超低溫的下一個變換,則能夠把實驗試品保存在超低溫箱或高溫箱中,結尾一個循環系統完畢時,實驗試品應按標準開展恢復程序。
恢復程序:
1、標準實驗完畢后,實驗試品在實驗的標準大氣標準下修復,時間要得以做到溫度平穩。
2、對己知種類的實驗試品,相關規范可要求實際的修復時間。